電梯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2018-04-03 14:28:27
電梯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范圍內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本規則不適用于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
第三條 本規則是對電梯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關單位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高于本規則的工作要求,以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使用單位應當購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保證電梯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投入,嚴禁購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和實際使用狀況,組織進行維保。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進行維保,并且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約定維保的期限、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維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維保的內容和要求;
(二) 維保的時間頻次與期限;
(三) 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 安全操作規程;
(三) 日常檢查制度;
(四) 維保制度;
(五) 定期報檢制度;
(六) 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業人員與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應急救援演習制度;
(九) 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電梯產權所有者(指個人擁有)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2份);
(三) 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四) 使用單位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原件);
(五)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司機{適用于按照第九條第(五)款要求配備的電梯司機}等與電梯相關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當持維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且更換電梯內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電梯報廢,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 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二) 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 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
(五)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六) 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七) 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八) 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 監督并且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
(十一) 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二)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采用新的安全與節能技術,對在用電梯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與節能水平。
第十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 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 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 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七) 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的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二) 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報告;
(四)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五)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 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定期檢驗報告,設備運行故障記錄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一) 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 不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五) 不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六) 不做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三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 維保單位對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對新承擔維保的電梯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應當進行確認,維保后的電梯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并且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 維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按照本規則及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保方案,確保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 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及時抵達所維保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min,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h;
(四) 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五) 建立每部電梯的維保記錄,并且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 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要求,組織取得具有電梯維修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八) 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進行,自行檢查項目根據使用狀況情況決定,但是不少于本規則年度維保和電梯定期檢驗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并且向使用單位出具有自行檢查和審核人員的簽字、加蓋維保單位公章或者其它專用章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九) 安排維保人員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的定期檢驗;
(十) 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電梯的維保分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其維保的基本項目(內容)和達到的要求分別見附件A至附件D。維保單位應當依據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定,并且根據所保養電梯使用的特點,制訂合理的保養計劃與方案,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保證電梯能夠正常運行。
現場維保時,如果發現電梯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增加維保項目(內容)予以解決的,應當相應增加并及時調整保養計劃與方案。
如果通過維保或者自行檢查,發現電梯僅依靠合同規定的維保已經不能保證安全運行,需要改造、維修或者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時,應當向使用單位書面提出。
第十七條 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應當進行記錄。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電梯的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包括整機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單位名稱,電梯品種(型式),產品編號,設備代碼,電梯原型號或者改造后的型號,電梯基本技術參數(內容見第十八條);
(二) 使用單位、使用地點、使用單位內編號;
(三) 維保單位、維保日期、維保人員(簽字);
(四) 電梯維保的項目(內容),進行的維保工作,達到的要求,發生調整、更換易損件等工作時的詳細記載。
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維保記錄中的電梯基本技術參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曳引或者強制式驅動乘客電梯、載貨電梯(以下分別簡稱乘客電梯、載貨電梯),為驅動方式、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 (二) 液壓電梯,為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油缸數量、頂升型式;
(三) 雜物電梯,為驅動方式、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
(四)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為傾斜角度、額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級寬度、主機功率、使用區段長度(自動人行道)。
第十九條 維保單位的質量檢驗(查)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并且進行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的維保單位,應當按照制造單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項目和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或者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以及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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